——基于天津市婚姻家庭问题调查 (摘 要)
“我国家庭建设的瓶颈分析”课题组
本书收录了2008年--2013年珠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专家对有关我国婚姻家庭状况的文章及调查报告共20篇,内容涉及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对和谐家庭指标体系、家庭幸福观、社会性别意识的理论探讨;有对不同区域、不同省份家庭模型和类型的调查分析;也有对老年婚姻与心理健康、家庭暴力防治等特殊问题有针对性的研究,是对近几年来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的客观呈现和理性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本报告是2014-2015年度珠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主持、全国妇联权益部支持的重点课题“我国家庭建设的瓶颈分析”第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由珠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天津市妇联、天津社会科学院专家联合组织实施,此项研究得到了相关专家的具体指导。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资料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类家庭问题依然存在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离婚率逐渐上升、家庭暴力频现报端、监护责任弱化缺失、婚外性行为比较普遍等等,使家庭根基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党的十八大提出“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指出要“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把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并列提出,重视家庭建设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体现了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不断更新,以人为本的意识不断增强,这为我国家庭建设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不断强化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撑,也为婚姻家庭研究赋予了新的使命,为我们分析认识家庭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最近,党中央群团工作会议首次召开,如何发挥群团组织在家庭建设中的作用,为我国亿万家庭提供有力的社会支持,为党和政府家庭决策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参考,也成为我们此项课题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何认识“家庭建设”,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着各种不同的界定、不同的维度阐述。本项目围绕家庭建设的调查研究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认识:首先,家庭建设是家庭发展的基础,是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家庭生活幸福的基本途径,其次,家庭建设的重点是强化家庭对家庭成员的法定责任和社会义务,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权益,促进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家庭发展能力提升;再次,家庭建设不是家庭的私事,一方面是家庭自身的发展能力建设,另一方面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来自于政府的家庭政策、相关制度建设,以及社会舆论、社会服务的支持。而家庭建设的“瓶颈”则是指在家庭建设中的关键性限制因素。
此项研究的主题是家庭建设的瓶颈分析,其前提是首先了解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进而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因此我们将家庭破裂、家庭冲突作为调查的重点,对天津市妇联系统受理的2011-2014年的四级信访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天津市河北区法院2011-2014年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
妇联系统信访案件分析表明:“婚姻家庭权益类”始终居各年度七大类案件之首,平均占比高达44.03%,是排在第二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类的近一倍;在“婚姻家庭权益类”中,“家庭纠纷”、“离婚投诉”、“家庭暴力”的信访数在4个年度始终居前三位,平均百分比依次分别是37.18%、29.90%、16.73%。
天津市离婚统计数据显示:全市2010年-2013年离婚对数分别是:3.0、3.2、3.63、4.53万对,粗离婚率分别是2.37‰、3.24‰、2.57‰、3.07‰。离婚对数和粗离婚率持续上升,均高于全国。
对天津市河北区法院2014年全部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的274个案件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原告为女性的占59.9%,男性占40.1%;年龄遍及老中青,30-39岁年龄组比例最高,占到53.6%;双方婚姻存续时间7年及以下的占55.5%;离婚原因“感情破裂”比例最高达到77.7%,自述离婚因“家庭生活琐事”的有59.1%、“性格不合”19%、“婚姻基础不牢固”13.1%,另有“一方过失”、“家庭财产问题”、“婚外情”、“子女抚育”、“家庭暴力”、“家人干预”等均未超过一成。——需要说明的问题是,上述只是对诉讼离婚案件的分析,而协议离婚在离婚者特质、离婚原因等方面与法院起诉离婚的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有待进一步研究。
我们认为,信访案件中家庭纠纷居首反映的是普遍存在的家庭关系不和谐的现状,而离婚则是夫妻关系破裂、家庭解体。无论家庭冲突如何表现、程度如何,总有其自身的和社会的原因。婚姻家庭问题调查引发了我们对以下问题的思考:
第一,婚姻家庭问题凸显,呼唤更多社会干预。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妇联系统、社区和相关机构对家庭的支持做了很多工作但杯水车薪。在现实中,涉及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婚姻家庭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尚不完善,诸多家庭问题难以及时化解,成为家庭离心力加大和走向破裂的重要原因。
第二,“感情破裂”不该作为放弃家庭责任的唯一理由。夫妻关系不只是情感关系,还有经济关系、法律关系、权力关系、伦理关系等诸多要素。一些离婚夫妻过于强调情感因素,忽略了夫妻关系维系的其他要素,这与对婚姻目的的理解偏颇不无关系。另外,“感情破裂”也成为个别人为达到个人目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借口。这类问题警示我们,社会观念的引领和人们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道德观念的增强是维系家庭关系和睦和责任履行的必要条件。
第三,“家庭生活琐事”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不容小视。夫妻间的情感危机、性格不合、财产纠纷、长辈干预等等问题都或多或少与“家庭生活琐事”紧密联系。生活琐事处理不当、积少成多,不可避免地小事变大、发生质变,这是一个渐变却危险的过程。加之信访案件中“家庭纠纷”持续增长的现实,进一步体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也反映出家庭建设中未能对家庭能力建设充分重视。
第四,婚姻家庭问题中的新变化值得关注。一是父母干预子女婚姻和家庭生活。突出反映了父母对子女的掌控欲和对子女自身权利的剥夺,使得年轻的夫妻在长辈的强势之下没有余地进行自身的关系调适、情感修复和有关家庭生活的自主决策;二是“第三者”主动“维权”。一方面是社会舆论对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的宽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某些当事人对婚姻家庭问题基本法律常识严重缺乏;三是孩子对于父母婚姻维系的作用在减弱。有人担心取得孩子抚养权会影响自己的未来生活,甚至互相推卸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自我中心”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孩子的权益,乃至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婚姻的高期待、对家庭幸福的新追求与婚姻家庭观念的偏颇、实际维护婚姻家庭能力的低下形成很大反差,也成为婚姻家庭问题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
二、从婚姻家庭问题认识家庭建设的瓶颈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转型带来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天翻地覆的变化,从不同方面影响着家庭: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改变、社会竞争加剧和职场压力加大人们家庭观念的淡漠、外来文化对人们性观念和性关系的影响、现代社会新的思潮冲击下传统家庭美德的淡化等等。同时不可否认,家庭自身不足以抵御外部不利因素的冲击,成为家庭功能不良与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聚焦于婚姻家庭分析家庭建设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家庭价值观趋向多元化,婚姻家庭观念冲突凸显
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社会转型和多元文化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深刻影响。反映在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上,一方面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如敬老爱幼、相互扶助、爱情专一等等依然被大多数人所认同和遵循;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诸多婚姻家庭观念冲突。比如在择偶观上更加务实,过于注重物质条件;婚姻观念上,人们不再恪守“从一而终”,对离婚接受程度明显上升;性观念开放,对婚前性行为、情人现象、婚姻出轨日渐宽容;在性别观念上,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观念有所回归;在代际关系上,年轻一代生活压力加大,“厚小薄老”、“啃老”理所当然,敬老孝亲的观念弱化等等。
(二)普惠性家庭政策不完善,家庭的社会支持薄弱
在我国,家庭建设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支持机制并未形成,家庭建设在政府工作系列尚无完整的顶层设计和长期的制度安排;多年来我国对家庭的社会支持着眼点多是关注困难家庭、弱势群体就业等经济条件改善层面,而普惠性的家庭福利和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足;家庭建设尚无有效的运行机制支持,家庭政策的执行常常是各相关机构各行其是,缺少整体上的统筹协调;家庭工作队伍远没有达到专职化、专业化要求,即便某些有关家庭的事项有法可依,也常常因无人在做而使法律规章难以贯彻落实。
在国家政策层面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某些政策的制定在解决当下问题或考虑具体事项时,缺乏家庭视角,少有配套措施对家庭整体和长远利益的维护。
(三)家庭角色与职业角色存在冲突,人们家庭观念和责任意识弱化
多年来“舍小家为大家”被社会普遍推崇,甚至将忽略家庭作为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尽管这种状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但是把履行家庭责任当作家庭私事的影响依然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而社会又缺少相应的补偿机制,使得现实中人们履行家庭责任的空间被严重挤压。而国家没有提供更完善的政策来支持人们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所以为了事业放弃家庭、忙于挣钱不顾家,成为一些人不得已的选择,这与履行家庭责任、公民义务的法律原则相悖,也影响到公民家庭观念和责任意识的持续弱化。
另一个问题是有的进城务工父母弱化甚至放弃对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也淡化了自身的家庭责任。一些留守儿童的父母弱化甚至放弃对孩子的责任和义务,“放心”地在外面做工挣钱。
(四)大众传媒夸大家庭问题,造成受众观念偏颇和对家庭的排斥
大众传媒以婚姻家庭为题材的传播,常常为吸引受众眼球扭曲、误导了人的家庭角色:夫妻争斗、婆媳过招、婚外情等充斥荧屏,甚至家庭成了“斗兽场”,人为地造成年轻人对婚姻家庭的恐惧感和认知混乱;在婚恋类节目中,未婚同居、未婚生子成常态;家庭责任“外包”、成年人把家庭危机转嫁给未成年的孩子理所当然;对“房奴”、“孩奴”、“闪婚闪离”的过度渲染,给受众很多误导等等。一些年轻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没了底线,与当今社会传播不无关系。
(五)家庭建设停留在道德层面,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不足
在我国,近几十年来开展的有关家庭建设的活动,比如五好家庭评选,以及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创建等等,对家庭建设有积极作用,但如今家庭的问题和需求越来越多,家庭自身建设方面也有很多欠缺。概括问题的症结:一是与家庭建设相关的活动基本上是道德层面的引领,面向家庭的法律普及和家庭最基本的职能被忽略了,履行家庭责任的法律底线人们并不清楚。宣传的东西并没有引发公众对自身责任义务和家庭建设的深入思考,以及在自身家庭生活实践中举一反三;二是传统的东西多,现代元素少,活动形式大于内容,引导现代生活方式的较少,与现代社会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和发展的理念有距离;三是对家庭成员进行可操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欠缺,人们在经营家庭、构建良好家庭关系等方面“有心无力”的情况普遍存在。家庭自身发展的能力欠缺,恰恰是因“家庭生活琐事”而离婚、“家庭纠纷”持续增加背后的真实原因。
三、家庭建设的对策建议
家庭建设不仅仅是个体家庭的事,而是整个社会都要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家庭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舆论上的引领,以及教育、指导、帮助和服务。
(一)尽快完善家庭政策体系,为家庭提供普惠性保障
第一,建议政府制定我国促进家庭建设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家庭政策制定、家庭建设措施、管理评估、服务保障、及其相关的组织网络等等做出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以及政府、社会、企业的责任和分工,推进我国家庭制度构建、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完善,从长远和根本上保障和促进家庭发展,以化解婚姻家庭问题、切实为我国亿万家庭谋福利。
第二,重视发挥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文化倡导、家政服务统筹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赋予相关枢纽型社会组织一定的职能,促进家庭建设的组织体系完善和政策落实。
第三,制定专门政策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单位等对家庭提供社会支持,加大政府购买婚姻家庭领域服务力度,建立以政府提供的普惠性公共服务为基础,与社会服务、市场服务相结合的家庭服务体系,形成全社会关注家庭发展的氛围和支持家庭建设的服务网络,通过制度安排和公共服务满足广大家庭的不同需求,实现家庭责任履行的社会认同。
第四,构建专业化家庭社会工作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才作用,在基层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社工岗位,整合各类家庭工作资源,直接面对家庭把工作做实。
(二)大众传媒规范传播导向,建立媒体监测机制和科普平台
在日新月异的各类新媒体渗透到家庭生活各个领域的当今社会,大众传媒对公众家庭观念的引领、恋爱婚姻的选择、家庭角色的履行等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建议:
第一,借势国家“互联网+”战略,建立国家支持的面向公众的婚姻家庭科普和服务网络平台,运用各类传媒、多种方式进行系统性婚姻家庭知识传播、信息交流互动和相关社会现象分析,以及网上婚姻家庭事项服务,使之直至成为社会成员的学习家园、家庭生活的参谋助手。
第二,建议全国媒体行业协会加大培训力度,可联合婚姻家庭专业社团对相关主流媒体从业者进行婚姻家庭法律和基本常识的普及,围绕婚姻家庭领域的学术问题、倾向性社会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等开展研讨活动,促进媒体从业者观念更新和自律,以保障传播方向。
第三,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婚姻家庭类社会组织应重视并加大对媒体的社会监督,定期发布监测和评论,起到推进作用。
(三)强化公民依法履行家庭责任的自觉和监督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婚姻家庭,强化公民的家庭责任。建议:
第一,修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等与婚姻家庭直接相关、涉及亿万家庭的法律文件,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下,以保护家庭成员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处理婚姻关系问题,依法强化离婚的限制条件,避免离婚手续过于简单而导致草率离婚、不顾家庭责任等问题。
第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我国《人民调解法》,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构建婚姻家庭纠纷处置及婚姻家庭危机干预工作机制。建立和规范离婚前调解制度,对非理性离婚进行调解,并作为办理离婚手续的必要条件。
第三,加大普及有关婚姻家庭法律的力度,实施强制性婚姻家庭法律教育,将其纳入我国国民教育体系(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公民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普法五年规划加入“进家庭”),并成为公民婚前教育、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入职和相关媒体从业者的必修课。与普法宣传相结合,通过组织开展家庭参与的活动,倡导从家庭做起,做守法公民,引导和强化夫妻关系、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子女抚育、老人赡养等相关法律的践行。
第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完善基层社区、工作单位“妇女之家”、“半边天家园”等妇女组织和阵地建设,使家庭工作事务有依托,家庭问题有人管。
第五,建立家庭问题预警系统,实施家庭危机干预和婚姻家庭问题的监督、举报、受理机制,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促进家庭中违法问题得以及时、正确解决。
(四)倡导科学的家庭生活方式,完善家庭生活指导和服务体系
家庭发展能力的提升需要家庭自身努力与社会支持的有机结合,需要注重精神层面的良好家风家教,也需要家庭关系调适、科学安排家庭事务、建立健康科学的家庭生活方式的技能技巧。建议:
第一,以我国群团组织为主导,整合家政学和家庭社会学研究、婚姻家庭咨询、社会工作、家庭教育指导等相关领域人才资源,探讨现代社会家政科学的理论、发展现状和趋势、应用方式和途径,为家政事业发展和指导家庭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把婚姻家庭科学普及和指导纳入政府主导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各相关机构和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家庭。引领家庭更新观念、建立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谐的家庭关系,帮助家庭成员不断提升家庭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第三,政府和群团组织强化为家庭服务功能,促进科学指导下的家政服务事业发展,整合社会专业机构、社区组织、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为家庭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为家庭成员化解生活困难、解除后顾之忧、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更好地履行家庭职能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
以上是第一阶段的初步研究结果,下一阶段我们将在家庭建设方面就如何影响决策和指导家庭进一步深入研究。
注1:课题组负责人:珠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月娥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关颖
天津市妇联副主席张红
成 员:天津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刘海燕、干部左志敬
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潘允康
南开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陈钟林、研究生陈佳佳
天津市河北区妇联、法院、检察院干部若干人
报告执笔人:关颖
2:本课题全国妇联权益部为支持单位,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 社会法室陈佳林副主任,全国妇联权益部张彦红副部长、 袁虹副调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夏吟兰教授,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蒋永萍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 学所马春华研究员,中华女子学院儿童发展与教育学院焦健 副教授等同志的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