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珠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全国妇联权益部联合举办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之跨学科对话”暨珠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在京召开。来自来自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跨学科多领域的专家学者聚集在一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制,分享研究成果,积极建言献策。
珠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甄砚在致辞中提到,今天的论坛正是希望用新的理论、新的要求,来指导立法的实践,让婚姻家庭编的编制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立法思想:将人文关怀的理念置于核心地位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指出,科学构建体现新时代要求的婚姻家庭制度,必须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以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家庭观为指导。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民事法律规范与社会法规范的关系、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人身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家庭制度与家庭视角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常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表达了一个民族对一系列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轶提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该法就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自然,表明了立场和态度,初步展现了民法典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为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坚持以人为本,将人文关怀的理念置于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地位,既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又尊重老年人的自由,将人定位为目的本身,而非实现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民法典应期待人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主题。
“在民法总则里这种人文关怀理念的体现可以说贯彻到民法总则的始终,我相信也会贯彻到民法典的始终。”王轶分析,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比财产关系的民法调整更为优先的地位,把对自然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保障放在更为显着的地位来予以对待和回应,这就是人文关怀理念的体现。
夫妻具有平等就业、家庭事务管理等权力
“参与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被肯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吴晓芳从审判实践的角度看离婚制度需要完善的问题。针对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她建议应取消分别财产制前提使家务劳动的价值获得充分认可。
同样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夫妻间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家庭事务管理权,要承认家务劳动价值,避免妇女就业率低于男性、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性的事实导致对妇女贡献的低评价。对于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原则上均有同等的管理权、负同等的管理义务。管理家庭事务、从事家务劳动是一种经济活动,绝不可以无视管理家庭事务、从事家务劳动对家庭以及对夫妻双方的经济价值。为了推行男女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尤其是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立法政策,我们应增加“夫妻应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倡导性条款,以逐渐改变关于劳动分工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也为离婚时,从事家务一方的当事人就自己对家庭所做的贡献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提供法律依据。
“提倡‘夫妻应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并不等于同意妇女固守或返回私领域。”马忆南提到,就业率始终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准。无论是回到私领域和留在公领域,妇女和男性一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我们要通过立法赋予妇女和男性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马忆南还提到,夫妻对于日常家事可由一方行使法定代理权,以便利日常生活。夫妻双方具有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平等的生育权等权利,夫妻应当在婚姻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协助。
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民法典编纂应高度关注从“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的亲子关系立法,在体例上需改变目前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三分天下”的局面,在内容上亟需建立亲子关系确认这一基础性制度、引入父母照顾权、未成年子女家庭权等概念并予以详细列举,主张建立吸纳收养法、脱离“大监护”框架、独立成编的亲子关系法。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指出,每个儿童均有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儿童这一权利可推演出国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儿童三方主体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既有私法上源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又有公法上以国家为义务主体的家庭教育保障法律关系和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关系。故而,此种权利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王竹青认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在监护制度分属总则和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格局下,通过婚姻家庭编细化监护的各项内容,增设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生效条款以及对父母以外的自然人监护的监督条款等,并可将检察机关设定为监护监督机关,规定监护人履行职责中的国家责任、监护终止时的国家责任,以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充分保障离婚自由与权益
近年来,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的实际数据显示,离婚率持续升高,离婚案件逐年递增,家庭破裂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离婚立法上应坚持个人主义还是家庭主义?”“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离婚救济制度”“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如何界定?”成为社会讨论的重要内容。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认为,保障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秉持的立法理念,在当前我国实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的条件下,必须遵循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原则,以子女利益为第一考虑,平衡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不宜设立“离婚苛刻”条款。该条款并非婚姻保护条款,而属于离婚阻却事由,它从伦理上对离婚诉讼请求申请人请求离婚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离婚苛刻条款所谓的为保护儿童利益而限制父母的离婚权利的规定缺乏强大的现实依据的支撑。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歌雅认为,面对离婚领域的新问题与新要求,我国现行法律依然留存亟待完善的立法空间。其中关于离婚救济的适用条件较为苛刻,我国现行经济帮助制度的设置,是为解决主题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然而何为生活困难,《婚姻法》未界定。因此婚姻家庭编要界定生活困难的含义,不仅应包括离婚后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更应包括基于离婚前和离婚后的生活水平落差而引起的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形。同时,要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系统架构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规定,以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情形,并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
王歌雅还提到,《婚姻法》对离婚共同债务规定了清偿的原则与方法,但却未对离婚时个人债务的范围、债务清偿的原则予以规定。因此,在夫妻财产制对夫妻的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性质、边界进行了界定后,规定离婚债务清偿的原则和路径,同时规定离婚债务追偿的原则与路径,增加对离婚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等,更好保障离婚主体的财产权益。
同样的,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安徽省妇联权益部调研员刘建明建议,在立法上建立“谁借钱,谁举证”的制度,建立夫妻婚前心理干预机制,强调宽领域、多渠道的法制宣传,建立夫妻间诚信制度、事后保护制度。
此外,研讨会上,首都医科大学妇幼保健医学系教授丁辉分享关于“女性压力应激与社会因素”的研究,指出职业女性有着双压力、双角色,面临工作与家庭冲突,关注女性心理压力是重要的现实问题,期待在有关立法中予以关注和考量;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张李玺从中国社会两性关系发展脉络中考察发生在双职工家庭中的婚姻冲突现象,提出在引入西方婚姻辅导理论的同时要更加关注中国本土的文化环境、关注中国的家族文化和传统性别关系对现代家庭关系的深刻影响,关注“男女平等”政策的推行及由此带来的家庭中性别关系再构建和再平衡的过程,关注女性群体的体验和经验,从而使婚姻辅导理论和实践更加完善。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总结到,这次研讨立足新时代,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研讨,表现出多学科、多视角、多领域的参与性,体现出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社会学、性别分析等方法论上的多样性。本次研讨也达成如下共识:婚姻家庭立法关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婚姻家庭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关乎人文关怀与弱者权益保护,关乎性别平等,关乎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应体现情理法的一致性。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围绕婚姻家庭编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多学科跨学科的对话非常有意义。全国妇联将密切关注婚姻家庭编的研究成果,加强与专家学者的密切联系,共同推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的出台与完善。
中国妇女记者 田珊檑